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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地方粮食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4日  来源:  浏览次数: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机制作出全面部署。专家认为,这一考核办法,对于全面落实地方粮食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考核办法强化了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力,更加强调地方政府的责任,对于增强粮食收储能力、保护农民利益有着积极意义。”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李国祥说,考核办法不仅注重当前,更注重长远,对于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是一项强有力的措施。

  今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从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做了进一步明确。

  李国祥说,考核办法是根据意见形成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就是建立并逐步完善考核机制,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全面加强本地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专家表示,之前的相关文件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规定不够明确,特别是缺乏硬性的考核和奖惩机制,造成地方过度依靠中央,省级人民政府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韩一军认为,当前,我国粮食安全面临库存多、进口多等新挑战。在新形势下,强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对其提出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内容,正当其时。

  分析人士认为,考核事项不仅包括保护耕地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还涵盖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加强源头治理、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等。这是对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点事项进行全面考核。

中国农村网  责任编辑:中国农村网,胡梅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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