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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非市场因素涨价苗头将被严控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1日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中国氮肥网、中国磷复肥网等相关肥料工业协会门户网站都在首页醒目位置发文并转发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化肥行业价格法律政策提醒告诫》,要求会员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竞争,积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价格秩序。这说明化肥价格走向被密切注视,非市场因素涨价苗头被严格限制。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近日召集有关化肥行业协会及龙头生产、流通企业,研究了化肥市场情况。为促进化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预防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各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及有关经营主体发布了《化肥行业价格法律政策提醒告诫》。并要求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价格秩序,并主动通过各个渠道宣传国家法律政策。

  有化肥企业负责人表示,国家发改委针对化肥行业价格法律政策提醒告诫,说明了发改委已经注意到市场以外其他因素助推化肥价格上涨的迹象,告诫之后不排除还会有具体动作。

  《告诫》要求化肥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明码标价,公开标示商品价格等有关情况。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在禁止价格违法行为方面,《告诫》提出了十条要求:一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二是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四是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是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是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七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比如联合限产保价,或者通过会议、通信、口头沟通等方式讨论价格、产量、销量、客户等敏感信息,排除限制竞争;八是不得达成实施纵向垄断协议,如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九是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十是不得实施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近期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价格攀升,有些品种涨价幅度达700元/吨,其中成本助推是重要因素,但不排除有市场之外因素助推上涨。此次化肥行业价格法律政策提醒告诫,需要引起行业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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