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提“家庭农场”,至今年9月,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省各地已发展到17873个,经营面积161.5万亩。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成为我省首个专门针对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 家庭农场如何认定?《意见》从组织形式、劳力构成、文化程度、生产规模、收入构成、经营管理、制度建设方面设定了7项基本条件。包括:必须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专门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原则上常年聘用技术人员、劳务人员不超过家庭成员数;生产经营者原则上应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农民技术职称;经营规模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同时,家庭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80%,与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相当。此外,还要具有较高设施装备和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及经营效益,并按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财务收支记录和农事作业记录完整,农产品质量可追溯。《意见》提出8条举措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涉及登记服务、示范创建、土地流转、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用水用电用地、社会化服务和人才培养等方面。 根据规定,家庭农场可依法依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相关部门机构应采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等措施;各地将积极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并建立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平稳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其承包地;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农林水等项目建设,项目对家庭农场予以重点倾斜。 将把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并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积极开展农机具抵押、订单抵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等创新业务,向资信情况良好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将把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支持重点,并给予费率优惠、担保额度放大等优惠,各级财政对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用于家庭农场的贷款担保发生额,按有关规定安排补助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家庭农场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对等级较高的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鼓励家庭农场积极投保农业保险,推广“贷款+保险”的融资模式,开展“银保财互动”试点等。 家庭农场直接用于规模化养殖的畜禽圈舍等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处置场所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必需配套的晾晒场、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均属于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家庭农场种养、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市场农产品大批包装的用电用水按农业生产用电用水价格执行。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徐莉莎 记者 李淼) |